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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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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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旅游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象山县旅游摄影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象山县区域范围内旅游摄影爱好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旅游摄影文化,传播旅游摄影知识,推介象山旅游资源,服务象山旅游发展。紧密结合旅游产业,广泛汇集不同层次的旅游摄影爱好者,专业服务于旅游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象山县旅游发展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是象山县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为象山县旅游发展中心。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生活,积极组织旅游摄影艺术创作活动,开展旅游摄影理论研究和作品评论工作;

(二)精心挖掘象山“千年渔乡”特色,策划和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渔乡风情创作基地(摄影点);

(三)策划和筹办各类旅游摄影赛事及展览;

(四)举办各种旅游摄影艺术讲座和摄影培训活动;

(五)积极开展和其它摄影组织的交流活动;

(六)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络协作,发挥摄影艺术特长,参与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摄影组织领导等方面有一定成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入会者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二名会员介绍后填写入会申请表,交本人创作的八幅作品及足以证明符合入会条件的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设监事。监事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根据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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